1、严格按照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对委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。 2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,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告诫。涉嫌违纪或犯罪的,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。 3、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,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;被告诫两次的,在本年度考核中应定为不称职等次,单位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,并由干部管理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降职处理;调整岗位后次年再被告诫的,应定为不称职等次,由干部管理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,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。